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33號聲請人 王允正 代理人 侯寒念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