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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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按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項之罪嫌及使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經本院傳拘無著發布通緝,緝獲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裁定羈押。本院認為被告無繼續羈押必要,但其涉犯之罪嫌,足認其有出入大陸地區之事實,有限制出境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古屏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