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刑,與附表所示編號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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