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許振憲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3、4、7、8、9、
10、12、17、18、19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5、6、
11、13、14、15、1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及附表編號1至15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附表編號16至19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許振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特許證│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2日│97年7月22日│97年6月3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953號等│偵字第10953號等│偵字第3479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38│97年度易字第1038│9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2281號││├──┼────────┼────────┼────────┤││判決│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97年10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38│97年度易字第1038│9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2281號││├──┼────────┼────────┼────────┤││日期│99年5月3日│99年5月3日│97年11月3日│└───┴──┴────────┴────────┴────────┘┌────────┬────────┬────────┬────────┐│4│5│6│7│├────────┼────────┼────────┼────────┤│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特許證│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97年8月19日│97年8月20日│97年8月21日│97年6月24日│├────────┼────────┼────────┼────────┤│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8550號│偵字第18550號│偵字第18550號│毒偵字第343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號│2322號│├────────┼────────┼────────┼────────┤│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易字第890│9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號│2322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7年12月1日│└────────┴────────┴────────┴────────┘┌────────┬────────┬────────┬────────┐│8│9│10│11│├────────┼────────┼────────┼────────┤│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97年6月24日│97年8月21日│97年8月19日│97年7月10日│├────────┼────────┼────────┼────────┤│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字第3430號│毒偵字第5062號│毒偵字第5062號│偵字第1783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2322號│3144號│3144號│3418號│├────────┼────────┼────────┼────────┤│97年10月31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2322號│3144號│3144號│3418號│├────────┼────────┼────────┼────────┤│97年12月1日│98年1月│98年1月│97年12月29日│└────────┴────────┴────────┴────────┘┌────────┬────────┬────────┬────────┐│12│13│14│15│├────────┼────────┼────────┼────────┤│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97年7月27日│97年7月27日│97年7月27日│97年7月28日│├────────┼────────┼────────┼────────┤│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23570號│23570號│23570號│23570號│├────────┼────────┼────────┼────────┤│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號│號│號│號│├────────┼────────┼────────┼────────┤│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98年度訴字第3483││號│號│號│號│├────────┼────────┼────────┼────────┤│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16│17│18│19│├────────┼────────┼────────┼────────┤│行使偽造特許證│加重竊盜│恐嚇取財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97年7月22日前數│97年7月26日│97年7月26日│96年4月26日出監││日至97年7月26日│││後某日起至97年8│││││月21日│├────────┼────────┼────────┼────────┤│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署│更名前板橋地檢98││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4932││24932號│24932號│24932號│號│├────────┼────────┼────────┼────────┤│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9│99年度訴字第779│99年度訴字第779│100年度上訴字第││號│號│號│1521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11月9日│├────────┼────────┼────────┼────────┤│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最高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9│99年度訴字第779│99年度訴字第779│101年度台上字第││號│號│號│351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1年1月19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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