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5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2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19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壹及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2月20日以92年度簡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緩刑2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其明知「LV」、「CHANEL」、「FENDI」、「GUCCI」、「BURBERRY」、「DUNHILL」及「PRADA」等商標名稱分別係法國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 芬蒂 艾德有限公司、義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國 布拜里 公司、英國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及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改制前之中央標準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分別取得該商標名稱、圖樣之商標專用權,而分別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褲子、鞋子、皮帶、鞋子、帽子、提包、皮夾、皮包等商品,且目前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前揭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而前揭各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廣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甲○○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者所販賣使用前述註冊商標之衣服、褲子、鞋子、皮帶、帽子、皮夾、皮包等,係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仍基於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位於臺灣之不詳地點及香港等處,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5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向該某不詳姓名年籍者購入仿冒使用前述註冊商標之衣服、褲子、鞋子、皮帶、帽子、皮夾、皮包等物後,即自93年4月28日起,在新竹市○區○○路市場56號(西門市場)內,以每件39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93年5月2日12時25分許,為警在上址市場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甲○○復除明知上情外,又明知「ETILE」、「OMEGA」及「ChristianDior」等分別係德國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士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國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分別取得該商標名稱、圖樣之商標專用權,而分別指定使用於皮夾、各種衣服、靴鞋、頭巾、圍巾、皮包、絲巾、手提袋、鐘錶及其組件、行動電話外殼及護套、錢包、套裝、鑰匙包等商品,且目前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前揭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而前揭各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廣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甲○○復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者所販賣及綽號「吳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託售者均使用前述註冊商標之皮夾、各種衣服、靴鞋、頭巾、圍巾、皮包、絲巾、手提袋、鐘錶及其組件、手機套、錢包、套裝、鑰匙包等,均係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仍延續前揭犯意,於不詳時間及地點,分別以1百多元至2百多元不等之價格向該某不詳姓名年籍者購入仿冒使用前述註冊商標之上揭商品,及接受該綽號「吳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每件500元之價格託售前述商品後,即自94年3月9日起,在位於上址之攤位內,以自己所購入之商品為每件290元之價格,綽號「吳先生」所託售之商品為每件790元或890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差價牟利。嗣於94年3月19日11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1號所示之商品及附表二編號52號所示之樣品目錄1本等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二、證據部分,除於證據欄應補充:「德國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士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國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商標註冊證、鑑定證明書4份、查獲現場及仿冒商品之照片共120幀、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51號所示之商品及附表二編號52號所示之樣品目錄1本等物扣案足資佐證。」外,餘均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所指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同時同地販賣多種不同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自94年3月9日起,在位於前述地點之攤位內販賣前述仿冒商品之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1號所示之仿冒商品等物,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號所示之樣品目錄1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揭犯行所用之物,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汪淑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LV衣服│24件│├──┼─────────────────┼──┤│2│仿冒LV褲子│2件│├──┼─────────────────┼──┤│3│仿冒LV鞋子│11雙│├──┼─────────────────┼──┤│4│仿冒LV皮帶│2條│├──┼─────────────────┼──┤│5│仿冒LV帽子│1頂│├──┼─────────────────┼──┤│6│仿冒LV皮夾│71個│├──┼─────────────────┼──┤│7│仿冒LV皮包│14個│├──┼─────────────────┼──┤│8│仿冒芬蒂(FENDI)衣服│3件│├──┼─────────────────┼──┤│9│仿冒芬蒂(FENDI)皮夾│3個│├──┼─────────────────┼──┤│10│仿冒香奈兒(CHANEL)衣服│41件│├──┼─────────────────┼──┤│11│仿冒香奈兒(CHANEL)褲子│1件│├──┼─────────────────┼──┤│12│仿冒香奈兒(CHANEL)鞋子│3雙│├──┼─────────────────┼──┤│13│仿冒香奈兒(CHANEL)皮夾│21個│├──┼─────────────────┼──┤│14│仿冒香奈兒(CHANEL)皮包│7個│├──┼─────────────────┼──┤│15│仿冒固喜(GUCCI)衣服│8件│├──┼─────────────────┼──┤│16│仿冒固喜(GUCCI)皮包│2個│├──┼─────────────────┼──┤│17│仿冒固喜(GUCCI)鞋子│1雙│├──┼─────────────────┼──┤│18│仿冒固喜(GUCCI)皮夾│5個│├──┼─────────────────┼──┤│19│仿冒 登喜路 (dunhill)皮夾│3個│├──┼─────────────────┼──┤│20│仿冒 普拉達 (PRADA)皮夾│3個│├──┼─────────────────┼──┤│21│仿冒普拉達(PRADA)皮包│1個│├──┼─────────────────┼──┤│22│仿冒布拜里(BURBERRY)衣服│20件│└──┴─────────────────┴──┘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香奈兒(CHANEL)皮夾│1個│├──┼──────────────────┼──┤│2│仿冒香奈兒(CHANEL)貂毛羽絨大衣│2件│├──┼──────────────────┼──┤│3│仿冒香奈兒(CHANEL)大衣│8件│├──┼──────────────────┼──┤│4│仿冒香奈兒(CHANEL)衣服│13件│├──┼──────────────────┼──┤│5│仿冒香奈兒(CHANEL)褲子│6件│├──┼──────────────────┼──┤│6│仿冒香奈兒(CHANEL)鞋子│2雙│├──┼──────────────────┼──┤│7│仿冒香奈兒(CHANEL)絲巾│3條│├──┼──────────────────┼──┤│8│仿冒固喜(GUCCI)皮包│13個│├──┼──────────────────┼──┤│9│仿冒固喜(GUCCI)大衣│1件│├──┼──────────────────┼──┤│10│仿冒固喜(GUCCI)衣服│1件│├──┼──────────────────┼──┤│11│仿冒固喜(GUCCI)鞋子│6雙│├──┼──────────────────┼──┤│12│仿冒固喜(GUCCI)絲巾│2條│├──┼──────────────────┼──┤│13│仿冒固喜(GUCCI)手錶│1只│├──┼──────────────────┼──┤│14│仿冒固喜(GUCCI)手機盒│1件│├──┼──────────────────┼──┤│15│仿冒固喜(GUCCI)零錢包│1件│├──┼──────────────────┼──┤│16│仿冒LV皮包│14個│├──┼──────────────────┼──┤│17│仿冒LV皮夾│10個│├──┼──────────────────┼──┤│18│仿冒LV大衣│8件│├──┼──────────────────┼──┤│19│仿冒LV衣服│5件│├──┼──────────────────┼──┤│20│仿冒LV褲子│6件│├──┼──────────────────┼──┤│21│仿冒LV絲巾│17條│├──┼──────────────────┼──┤│22│仿冒LV襪子│5雙│├──┼──────────────────┼──┤│23│仿冒LV手錶│2只│├──┼──────────────────┼──┤│24│仿冒LV零錢包│4個│├──┼──────────────────┼──┤│25│仿冒LV鞋子│7雙│├──┼──────────────────┼──┤│26│仿冒芬蒂皮包│6個│├──┼──────────────────┼──┤│27│仿冒芬蒂鞋子│1雙│├──┼──────────────────┼──┤│28│仿冒芬蒂手錶│1只│├──┼──────────────────┼──┤│29│仿冒芬蒂絲巾│6條│├──┼──────────────────┼──┤│30│仿冒芬蒂鑰匙圈│5個│├──┼──────────────────┼──┤│31│仿冒登喜路(dunhill)皮包│1件│├──┼──────────────────┼──┤│32│仿冒登喜路(dunhill)鑰匙包│1個│├──┼──────────────────┼──┤│33│仿冒萬寶龍皮包│1個│├──┼──────────────────┼──┤│34│仿冒亞米茄手錶│1只│├──┼──────────────────┼──┤│35│仿冒布拜里(BURBERRY)褲子│4件│├──┼──────────────────┼──┤│36│仿冒布拜里(BURBERRY)衣服│14件│├──┼──────────────────┼──┤│37│仿冒布拜里(BURBERRY)大衣│13件│├──┼──────────────────┼──┤│38│仿冒普拉達(PRADA)鞋子│3雙│├──┼──────────────────┼──┤│39│仿冒普拉達(PRADA)褲子│2條│├──┼──────────────────┼──┤│40│仿冒普拉達(PRADA)衣服│4件│├──┼──────────────────┼──┤│41│仿冒普拉達(PRADA)大衣│6件│├──┼──────────────────┼──┤│42│仿冒香奈兒(CHANEL)披風│3件│├──┼──────────────────┼──┤│43│仿冒香奈兒(CHANEL)手錶│1只│├──┼──────────────────┼──┤│44│仿冒香奈兒(CHANEL)帽子│2頂│├──┼──────────────────┼──┤│45│仿冒CD鞋子│5雙│├──┼──────────────────┼──┤│46│仿冒CD褲子│3件│├──┼──────────────────┼──┤│47│仿冒CD裙子│1件│├──┼──────────────────┼──┤│48│仿冒CD衣服│18件│├──┼──────────────────┼──┤│49│仿冒CD外套│4件│├──┼──────────────────┼──┤│50│仿冒CD皮包│5個│├──┼──────────────────┼──┤│51│仿冒CD皮夾│5個│├──┼──────────────────┼──┤│52│樣品目錄│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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