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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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鎮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33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合計8,15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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