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乙○○
會圖書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撤銷保證事宜,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惟無人領取,經查相對人曾因刑事侵占案件出庭應訊,現已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並檢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一件為證,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末按依聲請人所述,似於刑事偵查程序中曾為相對人「具保」,而現欲「撤銷保證」即「撤銷上開具保而不願再為相對人之保證人」,以取回刑事具保之金額;則是否有依民事程序「公示送達」以使相對人瞭解「撤銷保證」等聲請事宜亦容有探究餘地。是若聲請人意欲如前,仍請逕洽原命具保之刑事偵查機關詢問,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