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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