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四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志安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壹萬伍仟元│ET四四三七九六│││││社雙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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