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勞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新聞報社法定代理人 趙立年 訴訟代理人 翟梗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亦於本院調解程序中抗辯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張汝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