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八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黃紹紘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