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娜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