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抗 告 人 李宏益
相 對 人 洪謝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謝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