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籃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84元,及自94年10月1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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