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102年度訴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正指定辯護人何國榮律師被告林偉智指定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㈦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87號移送併辦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092號移送併辦部分」。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㈦關於併辦部分所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87號移送併辦部分」,顯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092號移送併辦部分」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