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77號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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