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8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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