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
阮祺祥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3284
9號、第3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丙○○等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乙○○、甲○○2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被告丙○○係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犯均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渠等所為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之危害性,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諭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4月14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8年4月8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被告等人均應自98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