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共重肆拾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伍點壹肆公克)、第二級毒品 潘他唑 新肆拾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共重40.16公克,空包裝重5.1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共淨重40.162公克)、潘他唑新41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大麻、潘他唑新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即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共重40.16公克,空包裝重5.1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060008801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及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41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上揭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