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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