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張春成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春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段○○巷9之4號)於100年4月2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0
0年度司財管字第145號裁定選任 蘇志成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01年3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5號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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