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48號
原 告 吳盛炎
被 告 吳加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48號
原 告 吳盛炎
被 告 吳加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