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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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原告 楊陳利
訴訟代理人 楊玉凌
被告 蔡童寶 如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傷害等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424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然因被告仍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中,迄未終結確定,而因被告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非俟該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兩造亦均表示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程序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遂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損害賠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