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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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原告 楊陳利

訴訟代理人 楊玉凌

被告 蔡童寶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傷害等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424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然因被告仍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中,迄未終結確定,而因被告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非俟該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兩造亦均表示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程序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遂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損害賠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千士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1301 號裁定(110.08.25)[和解]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1301 號裁定(110.12.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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