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紋綾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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