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07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林培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07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林培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