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07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林培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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