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固設於高雄市茄萣區,然被告目前於法務部
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是其實際住居所應係在花蓮地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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