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7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紹婷
被 告 陳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高雄市岡山戶政事務所,是被告顯不可
能實際居住於該處,又被告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分監執
行中,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