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任憶嵐
被告 張東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5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莊明達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