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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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90號原告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 洪啟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9,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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