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原告大馬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媚 被告 傑思 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