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56號原告 陳哲銘 被告 高景川
協慧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文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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