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63號原告 王韻蘭 被告 涂意婷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