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森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123萬3,6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