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繼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慧敏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