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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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明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福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福明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原交易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原易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嗣上開各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6年5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21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