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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