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5│││項│項│款│├───────┼─────────────┼─────────────┼─────────────┤│犯罪日期│96年1月3日下午3、4時│96年1月3日下午3、4時│95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96年度偵字第7318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8號│96年度訴字第1228號│96年度簡字第2334號││實├───┼─────────────┼─────────────┼─────────────┤│審│判決│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5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8號│96年度訴字第1228號│96年度簡字第2334號││定├───┼─────────────┼─────────────┼─────────────┤│日│確定│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96年7月9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編號1、2所示之刑,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援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4│援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4│有期徒刑1月又15日│││號裁定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號裁定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15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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