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319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思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閱卷及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思浩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但應除去卷內顏思浩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且就付與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即閱卷及付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顏思浩(下稱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9號妨害公務案件(下稱本案),聲請閱覽全卷及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卷證影本。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5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本項前段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復依照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三、經查:㈠聲請人涉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19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閱卷及付與本案案件之卷證資料,其聲請付與卷證範圍欄勾選「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其他:全卷(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㈣現場及蒐證錄影光碟之內容)」,並表明「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應認聲請人係聲請閱卷及付與本院承審本案案件之偵查(內含警詢卷)及本院全部卷宗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請求付與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卷證影
本,與其被訴之事實相關,聲請人基於卷證獲知權而提出上開聲請,核屬正當,且前開卷證,除其中關於聲請人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因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此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限制外,其餘部分尚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為保障聲請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隱匿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至聲請人雖另請求檢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卷證,然聲請人既已可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卷證影本,已可獲知卷證資訊,又無釋明必須直接檢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卷證之必要,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請求閱卷及付與本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場及蒐證
錄影光碟,因該光碟部分內容屬員警持手機拍攝警局周遭影像,影像內容尚包含第三人之影像及第三人駕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均涉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隱私,且該光碟內容屬影像之型態,實難以適當遮隱後再行複製交付,再考量一般被告或第三人不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且依電子卷證等科技方式取得之卷證內容,具有便利複製、流通快速之特性,如持有前開卷證內容之人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恐有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應依前開規定限制被告直接檢閱及付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場及蒐證錄影光碟之卷證影本。又審酌此部分雖經限制,惟檢察官已針對該光碟內檔案進行勘驗,並製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偵查卷宗內之勘驗筆錄(偵卷第47、67、73-74頁),而本裁定已准許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偵查卷宗影本予聲請人,則不准許交付該光碟,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資訊獲知權,對於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不至造成過度侵害,是衡酌個案情節、第三人資訊保護必要、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應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
編號電子卷證內容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1364600號刑案偵查卷宗影本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46號偵查卷宗影本3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9號普通刑案卷宗影本4現場及蒐證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