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吳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仲謨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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