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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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被上訴人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曾文瑞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茂麟,然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委任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梁世樺 律師,故第一審訴訟程序未因此當然停止。上訴人嗣對本件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始於101年
9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裁定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譚德周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