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郭明玉
洪清平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莊美仁 、 莊美市 、 王滿圓 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內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規定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