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宏指定辯護人彭冀湘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振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振宏因加重竊盜、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因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
9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101年8月29日裁定自101年9月
9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因被告業於101年9月1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101年度執助丁字第
621號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8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鄭銘仁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