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陳國麟 被告 陳聖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內「刑事庭第五庭法官陳德池」,應更正為「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之後,有關「法院組織欄」上文字有所漏列,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上揭法條與解釋之意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