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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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新聯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陳兆宏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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