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處罰金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因公共危險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查受刑人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判處緩刑三年確定前即再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十九時許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而於緩刑期間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有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在卷足憑,故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至檢察官認本件係符合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之規定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