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甲○○緩刑宣告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四三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同月二十九日止,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九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