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4號聲請人 王義明 相對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筀 珽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設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2,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居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胡筀珽,住同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訂。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