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擔保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智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NoatumLogisticsTaiwanLimited)法定代理人 邱蕙嘉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
朱日銓 律師相對人ACEAMERICANFIREANDMARINEINSURANCECOMPA
NYKOREA法定代理人EDWARDKOPP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蔡佳君 律師 許祐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ACEAMERICANFRIEANDMARINE
INSURANCECOMPANYKOREA」之記載,應更正為「ACEAMERICANFIREANDMARINEINSURANCECOMPANYKORE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