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19號
原告 李建成
法定代理人李建成
原告 陳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1,392元、82,568元、132,390元,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李建成部分)、1,000元(原告陳李麗卿部分)及1,440元(原告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