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19號

原告 李建成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建成

原告 陳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1,392元、82,568元、132,390元,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李建成部分)、1,000元(原告陳李麗卿部分)及1,440元(原告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