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曾芳玉 即振順機車行
相對人兼以上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當場給付現金
  壹萬伍仟元,餘額壹拾萬元,由相對人甲○○簽發京城銀行
  嘉義分行第00000000-0帳號、九十八年七月五日
  、八月五日、九月五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五日(支票號碼
  :0000000-0000000)面額各貳萬元支票五
  張交由聲請人收受,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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