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曾芳玉 即振順機車行
相對人兼以上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當場給付現金
壹萬伍仟元,餘額壹拾萬元,由相對人甲○○簽發京城銀行
嘉義分行第00000000-0帳號、九十八年七月五日
、八月五日、九月五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五日(支票號碼
:0000000-0000000)面額各貳萬元支票五
張交由聲請人收受,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